法讯 || 检察官如何证明“强奸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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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

洛杉矶讯

性犯罪在加州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检察官通常会非常严格地侦办性暴力相关的指控。关于检察官如何证明被告犯了强奸罪,前检察官,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Esq。)分析指出:

2.检察官如何证明被告犯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为了证明您强奸他人,检察官必须证明四个事实(也称为“犯罪要素”)包括:

1.您与他人性交(任何进入性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该条件,无论多么轻微);

2.您当时没有与此人处于婚姻状态(如果您是,那可能是被称为“婚内强奸”的单独罪行);

3.对方不同意进行性交;

4.您通过上面第1节中列出的方法之一进行了该行为。

以下列出这些法律要素中的一些法律术语:

性行为

任何进入,无论多么轻微,都可以被视为强奸的“性行为”。射精是否发生无关紧要。

因此,强奸的法律定义非常广泛地定义为“侵入”。如果强奸罪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得到此人同意,而开始后悔该行为,并迅速终止性行为,这仍将被视为强奸罪。

“同意”的概念

简单地说,强奸是在没有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交。但加州强奸罪下的“同意”是什么意思?

“同意”意味着作为行使自身自由意志的行为或态度的积极合作。“同意”性交的人在知道性行为的真实性质的情况下,自由而自愿地这样做。

在理解同意时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事项:

先前约会或婚姻关系

首先,您和受害者约会,如果没有额外同意的证据,先前约会或曾经结婚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同意”的要素。

实际上,即便与受害者结婚也是如此,只是您和对方已婚的事实并不是同意的证据。但如果被告和受害者处于婚姻状态,未经同意的性行为仍是婚内强奸的单独罪行如下。所述,婚内强奸是根据不同的法规 – 由刑法典第262条界定及审判。

要求使用安全套或避孕药具

第二,如果没有额外的同意证据,受害者询问,建议,或以其他方式传达要求您佩戴安全套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防护措施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同意”。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的事实完全无关紧要。该请求可能并不意味着实际同意,但如果受害者发出混合信号,其关于避孕套或避孕措施使用的请求,可能有助于证明被告合理地认为受害者有同意。

如以下讨论,如果被告实际确信是有受害者的同意,即使这种信念是错误的,也意味着没有发生强奸。

撤回同意

最后,即使被指控的受害者最初同意并参与性交,也可以撤回同意。这可能会将最初经双方同意的性行为变为强奸。

但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会发生这种情况:

1.受害者告知被告反对正在发生的性行为并试图阻止该行为,

2.“受害者”以一种合理的向他人传达反对的方式;以及

3.被告仍然无视并继续强行进行性交。

(举例:A小姐在与男友打架后感到不安,并独自前往酒吧在酒吧,她遇见了乙先生.A小姐邀请乙先生回到她的公寓,两人开始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性行为开始后不久,A小姐就开始对她的男朋友出轨感到内疚。她告诉乙先生她不再想进行性行为。她也试图把他推离。但乙先生压倒了她并继续发生性行为。尽管乙先生最初认为他与甲小姐已经达成了双方同意的性行为,但乙先生可能会因强奸行为而犯罪.B先生可能要对强奸负责,因为甲小姐已经撤回了她的同意。)

根据加州“性历史保护”法证明受害者同意

加州的“性历史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强奸受害者隐私的证据规则。即您不能通过揭露原告以往的性行为或性声誉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对方同意。

换句话说,即使指控您的原告有先前与很多人进行过自愿性交的历史,您也不能通过指出那段历史,来试图证明对方同意与您发生性关系。

被告必须知道受害者不同意

检察官表明仅受害者不同意性交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并未实际和合理地相信受害者已经同意。如果检方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被告不能在加州被判犯有强奸罪。

(举例:A先生对施虐受虐感兴趣,并安排与乙小姐约会,B小姐是一位甲先生在互联网网站上遇到的对施虐受虐同样感兴趣的女性在电子邮件中,乙小姐告诉甲先生,她有被强奸的幻想,并希望与他见面以实现这些幻想。在甲先生的公寓里,他和乙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他对她表现出强奸威胁。后来,B小姐指责他强奸。但是甲先生可以通过说名他实际上合理地相信乙小姐已经给予同意来为自己辩护。)

抵抗不是强奸的一个法律要素

检察官无需证明受害者是否利用身体试图抵抗强奸。虽然受害者的抵抗曾经是加州强奸罪要求证明的一个要素,但加州的立法机构已经废除了这一要求,因为每个人对个人创伤的反应不同。

例如,如果一名妇女在性侵犯中动弹不得,那么旧的强奸罪就会认为她没有被强奸,即使她的反应不一定等于同意。这就是为什么抵抗不再作为犯罪要素的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没有抵抗,陪审团可以认定这一事实是否与被告认为双方同意性交有关。

加州强奸罪同时适用于男性及女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通常认为只有男性才能强奸女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加州强奸罪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如果一名女性威胁或强迫男子进行性交,检察官可以刑法典第261条强奸罪对其进行指控。

同样,如果一名女子要协助一名男子,违反受害者意愿,强奸另一名女子,检察官可以指控她“协助及教唆。”加州法律中的“共犯和教唆者”被视为犯罪中的“主犯”,就像主犯亲自犯罪一样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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