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矶讯
性犯罪在加州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检察官通常会非常严格地侦办性暴力相关的指控。前检察官,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Esq。)在近日接受媒体相关采访时就指出,加州有明文规定多项与性犯罪相关的法律每项法律都有共同点,但都有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广义上,加州防治性侵犯法规定。:与违反意愿,或未经同意的他人进行亲密性行为,则构成“犯罪行为”在加州最常被指控的性侵犯罪名包括:性接触,强奸,以及强制插入异物进入到受害者体内。
1.加州刑法典第261条中“强奸”的法律定义
根据加州刑法典第261条,加州法律中“强奸”的法律定义是指个人与另一个人发生性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性行为需要违反他人的意愿,或者没有经他人同意。这意味着该性行为需要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强制行为。
•暴力。
•胁迫。这是一种直接或暗示的威胁,足以强迫他人行使,或同意允许在正常状况下,不会行使或允许的行为。
(举例:犯罪人阿为美国移民局工作,他告诉女性受害人B,由于她是一名非法移民,如果她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她将被驱逐出境所以受害人乙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属于利用胁迫手段进行强奸。)
•威胁(威胁,声明,或行为等表明有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害怕对自己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恐惧必须是实际和合理的,或是,如果恐惧不合理,被告必须知道并利用受害者的恐惧。
•害怕遭到报复(对被指控的受害者或他人施以绑架,非法监禁,或造成身体疼痛,伤害,或死亡的威胁)。
•欺诈—因为被告人(1)欺骗性地说服受害者双方已经结婚,或(2)欺骗性地说服受害者该性行为是出于“专业”目的,即使没有可能性。
(举例:犯罪人阿是一位治疗性功能障碍问题的治疗师,他告诉其病人受害者B,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她的性欲缺乏问题将得到缓解,之后受害者照做了,这即构成是通过欺诈强奸。)
另外,“不同意”可能意味着受害者由于失去意识,精神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合理地同意,而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害者的无意识行为(因为受害者要么睡着了昏迷不醒,要么被欺骗性地诱导进行性行为,而且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
如果您在任何这种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根据加州的强奸罪(加州刑法典第261条),检察官可能会指控您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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